签署合同时,你必须时刻注意细节。否则,不是为自己挖坑,而是为别人捡坑!
在这篇文章中,关于合同,你需要注意什么?
经营改善后合同的5个注意点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在合同上签字以节约税收。
一合同价格条款的明确化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应就合同中合同价款是否含税作出明确承诺,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合同价款应当明确合同含税总额、合同价格(不含税部分)和税额,订立含税价款时,必须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限制,否则将对项目成本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以不含税的价格签订合同,公司将根据发票类型确定支付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记载的“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括增值税税款及其他一切税费。
二明确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对纳税主体信息、征税行为的种类和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征税行为的范围和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必须实现甲方合法合规性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时立即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征税行为的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征税行为的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的种类及金额(以包括设计在内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修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和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的开具义务及发票的质量要求、开具和送达时间、发票丢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况及其处置措施,做好前期风险防范工作,避免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乙方开具的发票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包括具体金额、加价税发票专用公章盖章、开具时间、汇总开具的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逾期认证则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具和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应先开具发票,并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支付相应金额;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到发票进行认证为由,声称已完成相应的合同义务,应承诺:“甲方收到发票并扣减的行为,不应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丢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完毕证明》。
2、因乙方原因丢失发票时,乙方应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以便甲方扣除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际上,发票开具后,实际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可能不一致。合同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置应当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假开具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相关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销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销毁原发票,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补发发票提供。
2、甲方已认证或抵销发票,不能销毁原发票:
如应开单金额增加,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发金额增加部分的发票。如应开单金额减少,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减少部分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的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发票作废或其他瑕疵时,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充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资料必须保证甲方实现相应金额进项税额的合法扣除。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况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可以有效制约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定提供合法合规发票,同时有效避免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况下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发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构成重大违约的: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与他人开具的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开具给甲方的发票不能认证,认证不一致,或因其他任何发票瑕疵造成的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丢失,乙方未协助甲方获得其他可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的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由于乙方未能按时缴纳税务机关对应的增值税税款,甲方未能扣除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扣除的。
8、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促乙方拒绝纠正违约行为,且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到20000元(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重大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因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的造价应包括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也就是说,施工或供方开具发票时应包括罚款和违约金的金额部分,但实际支付时不支付该金额。
五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节约税金。
1、经营改革增加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后,“甲供材”与营改增前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差异。那就是增值税的课税依据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在经营改革增加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不缴纳营业税,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外的甲方供材均需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企业。
? 案例1:以1000万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甲方供材合同。在经营改革增加之前,施工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400万工程费。但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必须以1000万作为申报营业税的依据。营改增后,甲方提供材料的部分在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不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只收取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营业额需要减少分包额。
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在经营改革增加之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承包与分包的差额扣除营业税。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该项目产生的任何成本,都不能扣除增值税。因此,作为总承包商,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则发给总承包商的发票不能扣除增值税收入税。这需要将【总承包商扣除分期差额/(1+3%)】*3%计算为增值税。
2、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您如何定义选择一般税计算,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选择简单税计算?
首先,假设甲方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括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选择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的销售税可以扣除,未缴增值税=[a/(1+c%)]*c-建设企业购买的物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快速计税,则应交增值税=[a/(1+3%)]*3%。
上述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假设建设企业采购物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采购物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格税合计/(1+17%)]*17%=7%*a,最终结果为
建设企业采购物资价格税合计=a*48.18%。
? 案例分析1:工程1000万(招标报价本身含11%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能拿到17%的增值税专用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可收取800万工程价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为什么没有除以(1+17%)因为我们在熊价的基础上加上11%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总包开票,总包可扣除11%。简单计税方法: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相比,一般计税方法不花钱。是不是符合我们刚导出的数值。建设企业采购物资价格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大于800万*48.180%=385万,应选择一般计税节约税款。?案例分析2:工程1000万(招标报价本身含11%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采购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一般计税:施工企业可收取500万工程价款,那么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简易计税: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验证:建设企业物资购置价格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500万*48.180%=240万以下,应选择简易计税的进一步省税。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比例将小于48.180%。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材料都能以17%的价格扣除。像砂石材料一样,混凝土只能扣除3%,但也客观地存在着其他因操作和管理而无法扣除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应该等于29.9%左右,也就是大约30%。
因此,营改增后,对甲方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计税办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格税合计
大于甲方供材合同约定工程价税合计30%的,采用一般计税。
低于30%时,采用简易计税。
? 特例分析: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应由业主自行购买,施工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可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一般税计税,怎么办?工程1000万(招标报价本身含11%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采购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老板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与业主谈判,让业主少买材料,让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业主购买材料努力减少到200万,就会合理,施工企业的效益得到保证。
以上内容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说,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
4、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屋开发公司(业主)可以扣除多少增值税?
另外,上述示例如下所示。
在一般计税中,业主可以扣除:[200万/(1+11%)]*17%+[800万/(1+11%)]*11%=30.63+79.28=109.91万简易计税,业主可以扣除:[500万/(1+11%)]*17%+[(1000万-500万)/(1+3%)]*3%=97万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即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业主来说更划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总结一下要点吧。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署合同的领导,必须了解税法。
(2、税收是在合同上签字的,不是财政部制定的。
(3、建设企业应分别从自己和业主的角度考虑,准备若干方案,以便通过谈判选择双方都能受益的合同方案。
5、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对于甲方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加节约税收。
此外,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是针对项目专门说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说的(施工企业可在此项目中选择简易计税,其他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方供材合同和承包人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除甲方供材合同和承包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择一般计税。
注:文幼稚、三、四提及的甲方指我方,乙方指合同的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10个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了防止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10点。
一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
1、发包人需满足两项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用地批准了吗。你要纳入投资计划吗。计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进行了投标等吗履约能力是一个资金问题。工程所需资金是否已执行或可能已执行等。
2,承包人有满意的内容:①资质情况;施工能力。③社会信用财务状态。承包商二次公司和工程处不能签订对外合同。上述内容是表示履行能力的指标,请仔细分析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 .《合同价款》的填写,根据住房部的规定,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书内约定。非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中约定。
三发包人工作和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准确填写。
2,双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细节。
3,双方应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在填写及调整合同价款时可按《通用条款》列的固定价格,调整价格,成本加礼金三种方式,约定写入一种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的包死价种类。比如:总额死,单价死,还有部分总额死,以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3、必须采用固定价格明确约定风险范围。
4、应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互相决定%的系数。也可以是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个项目的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必须填写约定工程预付限额结合工程费,来计算建设期间和承包材料情况。
2,正确填写承包人并付给承包人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收回工程价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工程进度款支出按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程量、相应单价及计算依据计算。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法可按形象进度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和其他结算方式。
七应注意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1,应详细填写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由供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承诺供应材料和设备结算方法(可选择前结算法、现结算法、后结算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合同中首先应约定的承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合同中承包人对《通用条款》应承诺违约的具体违约责任。
3,我们还应承诺其他违约责任。
4.违约金和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越具体越好。
九争议及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区的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必须选定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为区域管辖)
4,分包工程项目须经承包人同意,禁止单位重新分包其承包工程。
十补充条款
1,新条款或必须补充哪些条款,哪些条款必须细化,补充或修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尽量补充。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应与主体的合同精神相一致。“阴阳契约”应该拒绝。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基坑
随着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等法院民事审判第一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就目前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侦查参考。
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生效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签订其下分支机构或职工在籍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其下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二未取得“四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承包人未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审判辩论结束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确认竣工的,视为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计算方法约定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法与建设工程的计算依据不一致,但如果不是违反法律,而是受行政法规强制的,则该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4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如何认定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条款的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保修期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五开工时间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为依据。在发出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按开工条件达成的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按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6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即使因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其主张也不成立。但是,如果未在合同写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工期就不是顺延。我会按照合同上的约定。
7发包人是否已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并主张可在质量问题上提出抗辩,或延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发包人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如因工程质量有瑕疵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要求延期支付,该主张均不成立。但实际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物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掌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手续。
9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由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根据反诉处理。
10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议事记录、工程联络书、工程变更书、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信函、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
十一谁有权在施工中签证、核实工程量、价款等相关材料。
要严格掌握工程施工中有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与法定代表人约定明确授权者外,其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无签证、确认、法律效力。未约定明确授权的,确认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发包人无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证明该人员确实具有相应的权限。
十二总额承包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可以调整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承包范围明确的,可以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者发包人都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确定工程价款。
14承包人可以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段时间内答复,且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段时间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不予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答复期限回答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依据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通用条款33.2条,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认定“黑白合同”时涉及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期限三部分。在施工中,针对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计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应采取协商、会谈纪要、往来信函、签证等谈判记录形式,工期、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其他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16对“黑白合同”怎么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无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必须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招标,当事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7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协商不一致,也不能用其他办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工程造价。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鉴定的,应当向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解释,尚未申请鉴定的,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选定当事人共同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工程价款,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许可,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鉴定工程价款,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不予许可,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以许可,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任意、盲目委托鉴定,避免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得委托鉴定工程价款。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得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9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性质。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4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以予以支持。
20合同无效会影响工程质量承诺、承诺的效力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不影响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证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1承包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延期支付吗?
承包商不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仅要求承建商承担超过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违约金,同时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谁有权行使优先赔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偿还权。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总承包人或分包商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偿还权的,其承包工程可以由发包人在工程价款未付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偿还权。
23实际施工人员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合同对人破产、下落不明、资金状况严重恶化、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合同无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对包括发包人在内的被告提起诉讼。
案例1:内部承包实际上是为了依靠对外责任自行选择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总承包单位。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先生签订《展示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1、史先生以承包商承包商承包商承包商承包商的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展示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和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额的2%收取管理费剩余工程价款归史某所有承包人使用,2、绿地公司为史某制作分发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交给史某使用,史某未经绿地公司批准记录的用章不得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未能将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3、绿地公司每由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给第三方。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施工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转包给了同乡张某。施工过程中,张某陆续从史某处收取工程款21万元。随后,张先生完成退场。2009年1月22日,史先生在张先生编制的《项目工资单》上签字,注明“同意付款”,并在承诺书上加盖绿地公司项目部印章。随后,由于史某没有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要求绿地公司支付。春节快到了,绿地公司为了解决纠纷,要求史先生先给绿地公司开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再付钱给张先生。随后,张某以持续催交余款但无果告法院,请求绿地公司判决支付工程款29万元。在法院审理中,张先生还以史先生为第三人,要求绿地公司与史先生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根据法院审理,史某从绿地公司承包工程项目,虽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没有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为史某提供支持。因此,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可靠的关系。史某接完工程后,将其中的脚手架和辅助工程交给张某,合同未签订,但双方处于分包关系。在本案中,史某已确认相关工程价款,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绿地公司和张某以托管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主张的工程价款也要承担支付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依法有据、支持。案例二:违反最低保修期,保修期满,质量责任应由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楼。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期为1年。后面的工程经过竣工验收,被大家心目中的公司使用。众心公司用于装修楼宇后,楼宇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停止支付剩余工程费。二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心公司支付余款。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经鉴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平台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及窗边渗漏。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引起的。经鉴定,修复费用为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漏是5年。(三)供热制冷系统,2个采暖期,制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2年。双方就合同中规定工程整体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工程验收合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防漏等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人员的二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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